环保法修改:企业未超标照缴排污费
2012-08-29 | 编辑:enable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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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草案还新增了4项新制度,即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企业自检公开制、限期治理制以及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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